法院判父親支付10萬撫養費:不能對孩子不管不問
明明(化名)4歲了,可他出生后還沒有見過父親。因為父母爭吵不斷,母親一直帶他住在外婆家。由于獨自撫養困難,母親提起訴訟要求明明父親支付撫養費。“我們又沒離婚,財產都是共同的,我不給撫養費。”庭審時,明明父親這樣說。近日,海淀法院判決要求明明父親支付明明四年的撫養費10萬元。
案情回顧
明明母親說,自己懷孕時,雙方就經常爭吵,矛盾不斷,有時還會動手,就回了娘家。明明出生后一直生活在外婆家,他的父親既不來看他,也不給他提供生活費。現在明明已經4歲了,平時的生活費,幼兒園和課外班的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自己獨自撫養有困難,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明明父親支付明明出生至今的撫養費10萬元。
開庭時,明明的父親認為,二人沒有離婚,所以談不上支付孩子撫養費。
法官在查明明明父親確實在明明岀生后未支付過任何撫養費的情況下,綜合相關證據,判決要求其支付明明四年的撫養費10萬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同時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因此,撫養未成年子女是每個父母應盡的責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另一方沒有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未給付過子女撫養費的,或只是支付了部分撫養費,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會根據孩子平時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實際花費,同時考慮父母的收入狀況綜合予以判定撫養費標準。本報記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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