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功效好” 現在需要證明了
日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其官網上發布了《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2021年版)》3則重要通告,對于化妝品的分類規則、功效宣稱評價及安全評估技術標準做了詳細具體的規范,并規定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最受業界關注的《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也標志著化妝品的“功效”正式有了相關的評價及監管標準。
功效宣稱需“分級”提供依據
根據化妝品功效的程度,《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把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分為四個級別。可以說,化妝品所宣稱的功效越強,則需越充分的依據來證明。此外,如若新功效產品在檢測時,使用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以外的試驗方法,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委托兩家及以上的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機構進行方法驗證,經驗證符合要求的,方可開展新功效的評價,同時在產品功效宣稱評價報告中闡明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參數。
廣州市白云區化妝品產業促進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之前的情況是不規范的企業渾水摸魚,而規范性的企業卻長期處在一個不公平的營商環境之中。“對于此前就注重功效實驗的企業來說,是重要的利好。短期內看,部分中小企業可能面臨一些成本壓力,但長期看可以促進研發能力的提升。”
《規范》設置過渡期
另據了解,《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設置了一個過渡期,消費者在使用和購買時也可以注意對照。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依據《規范》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在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宣稱產品功效依據的摘要。
對于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應當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宣稱產品功效依據的摘要。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應當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規范》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并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記者 龍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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