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依法加大對不合格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力度
人民網北京10月22日電 (記者孫紅麗)據國家藥監局官網消息,為依法查處國家化妝品監督抽檢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國家藥監局21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化妝品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強對不合格產品的現場調查取證,加強對不合格產品的追蹤溯源并依法加大對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力度。
《通知》要求,加強對不合格產品的現場調查取證。凡監督抽檢不合格的產品,其標簽標示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組織對上述企業進行現場調查。現場調查中,應當重點調查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涉及的原料購進與使用、生產記錄、產品留樣、銷售記錄等相關情況。
經查,不合格產品為被調查企業生產或者進口的,應當監督指導企業開展自查,查明產品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相關控制措施消除風險隱患。被調查企業否認抽檢不合格產品是其生產或者進口時,應當組織對該企業庫存或者留樣的其它批次或者同類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并要求企業正式出具情況說明,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通知》還要求,加強對不合格產品的追蹤溯源。對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的經營者,其所在地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組織對其現場調查,對不合格產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產品來源流向涉及其他省(區、市)的,應當依法協查。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結合現場調查、抽樣檢驗、經營環節產品溯源、企業陳述等情況進行綜合研判,組織徹查違法產品源頭。
同時,依法加大對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力度。對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不能提供進貨查驗記錄的化妝品經營者,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適用化妝品監督管理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其免除行政處罰。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否認抽檢不合格產品是其生產或者進口的,后經調查核實屬于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對其依法從重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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