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新華社北京3月22日電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安全工作開展評議考核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對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辦法》修訂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在全面總結近幾年評議考核工作實踐、充分聽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基礎上,細化考核內容、優化考核程序、調整評價要求、強化考核結果運用,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新修訂的《辦法》共16條。《辦法》規定,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考核內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年度重點工作、食品安全狀況、即時性工作、加分項、減分項等6個方面;考核程序分為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年終自查、年終評審、綜合評議、結果通報等7個步驟;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通報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辦法》明確,對考核結果為A級、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以及相關工作成效突出的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予以通報表揚;對地方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對考核排名靠后的省份加強指導;對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后3名的,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約談主要負責人;對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的,視情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食品安全辦主要負責人;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兵團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