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家庭教育指導 切實保護未成年人
本報記者 靳昊 本報通訊員 鄭歷惠
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促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據初步統計,2022年1月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后,截至2022年年底,全國各級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10308份,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機構837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38080次,為推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各地法院發出的家庭教育指導令在名稱、形式、內容和適用情形等方面不統一,對執行方式缺乏明確規范。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應當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對于涉及撫養、收養、監護權、探望權糾紛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監護和家庭教育情況主動開展調查、評估,必要時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過程中,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監護職責教育和法治教育。人民法院可以在訴前調解、案件審理、判后回訪等各個環節,通過法庭教育、釋法說理、現場輔導、網絡輔導、心理干預、制發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等多種形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婦聯將加強協作配合,進一步推動建立與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聯動機制,推動未成年人各項保護制度落實。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